华宇软件信披违规收到北京证监局监管函 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上传时间:21-11-29 14:50   作者:admin  

 11月16日,华宇软件300271公告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这意味着华宇软件信息披露是否违规一事,已经有了结论。
 
 
 
2021年3月22日,华宇软件收到了北京监察委的立案调查通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学先生涉嫌行贿,已被采取留置措施。
 
 
 
但是,直到2021年8月29日晚间,华宇软件才发布《关于公司重大事件的公告》,宣告董事长邵学先生涉嫌行贿,不能履行董事职责。华宇软件在公告中称“上述情况仅针对邵学先生个人,与公司无关”,“论证该事项暂未构成公司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
 
 
 
受上述公告的影响,8月30日当日华宇软件股价重跌19.98%,8月31日再次下跌11.75%,仅仅两个交易日,股价跌幅就超过30%,投资者损失惨重。
 
 
 
一、华宇软件重大信息时隔5个多月之后再披露,是否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呢?
 
 
 
面对市场及深交所的质疑,9月2日,华宇软件在《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中表示,自3月22日公司知悉邵学被留置调查以来,邵学通过授权委托或签署文件表达意见的方式履职,期间公司共组织召开两次董事会和两次股东大会,董事长邵学授权委托董事赵晓明代其行使表决权。考虑到邵学被留置调查期间,能够履职,且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预计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未对相关事项进行披露。
 
 
 
那么,公司董事长涉嫌行贿被立案调查,究竟是不是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呢?
 
 
 
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赵晓明、韦光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82号),给出了明确答复,部分内容如下: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赵晓明、韦光宇:
 
经查,2021年3月22日,你公司收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对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学涉嫌行贿的违法问题立案调查通知,并自2021年3月21日对其实施留置。你公司直至2021年8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受托履行董事长主要职责的赵晓明和董事会秘书韦光宇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由此可见,华宇软件信息披露违规,监管部门已下结论。
 
 
 
 
 
 
《证券法》第八十条明文规定: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证券法》还对重大事件作出列举,其中包括:“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2.5条第九款规定:“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第十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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