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99】京天利索赔须知

上传时间:17-11-22 21:23   作者:admin  

 

致京天利(300399)投资者

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公告称其因信披违规被证监会处罚。目前,京天利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股民一审胜诉,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预计索赔条件:

按照法院一审判决,京天利索赔区间为:

在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买入且在2015年6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推定亏损投资者(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前期初步资料准备:

按照法院一审标准,京天利索赔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证券营业部盖业务章的资金对账单(对账起止期间:2014年9月23日至2016年7月31日,请务必在对账单上注明对账起止日期);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审核符合条件者,本人再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供法院核对身份信息,用途:国内诉讼);

3、证券营业部盖章的账户基本信息证明(盖章的开户申请表或账户信息表均可,必须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资金账号等四个基本信息)。

 

案件收费方式:

鉴于此类索赔案件周期较长,通常约两年左右,且经历司法程序较为繁琐,案件收费采取风险代理模式,谢良律师团队证券诉讼收费方式如下,供各位投资者选择:

1、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由投资者负责支付,律师费统一按事后实际赔偿金额的20%计;

2、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由律师团队负责支付,则律师费统一按事后实际赔偿金额的30%计

背景情况:

2016年6月28日晚间,京天利公告称:2016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1 号)。

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京天利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

京天利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封卷稿)》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及《2014 年年 报》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 。

2、京天利在收购上海誉好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京天利收购标的上海誉好与钱永耀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京天利收购上海誉好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未如实披露 。

中国证监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证券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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