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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赠予的房产不受法律保护

            同居3年,还生了一个孩子,枣阳一女青年自以为分手后能够得到台湾“老公”赠予的一套房产,不想竹篮打水一场空。4月25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女方要求抚养孩子的诉请理由正当,但分割男方赠予的房产诉请不予支持。

  2005年,枣阳北部某村24岁的女青年兰兰(化名)来到福建厦门打工,通过网聊认识了台湾人大牛(化名)。大牛比她大29岁,家有妻室,现被厦门和福清的两家台资公司聘为总经理助理,月薪丰厚。不久,两人开始同居。

  2006年6月29日,见兰兰有了身孕,大牛为博取兰兰欢心,写下一份协议:将本人2005年9月2日在福清市购买的一套单元房赠予兰兰,并约定两年后过户到兰兰名下。当年12月13日,兰兰生下一女,大牛安排兰兰母女住进自己的单元房,每月定期支付生活费。

  可是好景不长,2009年8月,兰兰与大牛因琐事发生矛盾,一气之下携带女儿回到枣阳居住。2010年7月,大牛思女心切也来到枣阳,可两人关系已冷淡疏远。几番私下交涉,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不能协商一致。2010年12月21日,兰兰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自己抚养女儿,大牛支付抚养费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3月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进行婚姻登记,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讼争的一套单元房是发生在原、被告同居之前购买,赠予无效,故原告要求分割该房产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的非婚生女由兰兰抚养,大牛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25万元;驳回兰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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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律师] [作者:成都律师] [日期:11-04-29]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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