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帮助公司或个人融资为名,多次诈骗共计70余万元,本网今日获悉,67岁的王永安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2000元。
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间,王永安在朝阳区三间房乡三间房西村、丰台区瑞丽江畔小区30号院公司办公室,冒充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的工作人员,以帮助中小企业或个人办理银行贷款为名开始诈骗。
据被骗的赵先生称,2005年11月28日,他经人介绍结识王永安,当时王永安称其是和鑫投资公司的法人,可以办理贷款事宜,并向其出示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兴业银行、中信银行等委托其房贷的文件。双方谈好由王永安帮海南鑫利达高尔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6000万元,并签订了贷款协议书。随后,王永安以相似方式先后骗取14人共73万余元。
据悉,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出具材料证明,该单位无朝阳分理处和西直门分理处分支机构,无王永安此人,也未委托其代理信贷业务。
法院认为,王永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永安没有提起上诉。
文章转载:成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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