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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一村支书在厕所强奸坐台女被判三年半

    借着厕所内无旁人,浙江温州市鹿城区一名村支书强行与一名坐台女发生性关系。近日,鹿城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2月6日,鹿城某村村支书张某到KTV包厢唱歌时,叫了坐台小姐兰某作陪。当晚10点左右,张某在包厢的卫生间内,将兰某按在抽水马桶上,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期间,有人敲卫生间的门,兰某趁机跑出去,并坐到位置上哭,随后,她出包厢打电话给其丈夫。

 

  二十分钟后,兰某丈夫带了一批人前来讨要说法。双方在吧台附近发生争吵,KTV工作人员见状,打电话报了警。兰某向警方指认张某强奸了自己,她说,事发时,自己正处于月经期,因此不愿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够成强奸罪,应予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转载:成都律师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11-04]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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