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6日,鹿城某村村支书张某到KTV包厢唱歌时,叫了坐台小姐兰某作陪。当晚10点左右,张某在包厢的卫生间内,将兰某按在抽水马桶上,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期间,有人敲卫生间的门,兰某趁机跑出去,并坐到位置上哭,随后,她出包厢打电话给其丈夫。
二十分钟后,兰某丈夫带了一批人前来讨要说法。双方在吧台附近发生争吵,KTV工作人员见状,打电话报了警。兰某向警方指认张某强奸了自己,她说,事发时,自己正处于月经期,因此不愿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够成强奸罪,应予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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