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先生为方便爱人工作在石景山区买下房屋一套,为凑齐新房价款,将旧房出售。现出卖人不愿意履行买卖合同,眼看旧房要交付,新房仍没着落,姜先生无奈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姜先生诉称,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和权属转移登记手续。2009年11月,被告告知原告房屋不卖了。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情况下,买卖合同仍无法继续履行,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申请法院对此房屋进行保全。被告霍先生辩称,不愿意卖房,可以返还双倍定金。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姜先生给付购房款,霍先生收到房款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
至此,法院保护交易,促进和谐的同时,也使此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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