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加工承揽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依法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哈某诉被告姜某、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于2006年10月5日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承包被告被告在鄂温克旗红花尔基镇挖移动通信塔塔基坑4个,工程完工后,工程款一直未予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08年3月11日给付原告工程款2800.00元,而原告主张该工程款应该是每个坑1600.00元×4=6400.00元,但被告在给付了2800.00元后对剩余的工程款拒绝给付。为此原告诉致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6400.00元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在诉讼中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承包被告工程,并约定如果是石坑需放炮,每个坑1400.00元,如果是土坑价格另行协商,后经原、被告协商,被告给付原告2800.00元工程款,为此该工程款已经结算清了。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诉讼前被告已经给付原告2800.00元工程款,原、被告已经结算了该工程款,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但对其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剩余工程款的主张,由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支持,根据民事诉讼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为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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