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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被冒用作广告 金巧巧状告医药公司报社侵权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演员金巧巧的照片为产品做广告,金巧巧为此将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唐山广播电视报社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金巧巧诉称,被告一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某药品广告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被告二唐山广播电视报社在其主办的《唐山广播电视报》上多次刊登印有原告肖像的被告一的产品广告。经原告查询,自2007年1月至今,被告二几乎每期都大幅刊登该广告。

 

  金巧巧认为,被告一产品的广告词中含有保护女性健康的内容,并在旁边配上原告的肖像。该内容误导消费者以为金巧巧是该产品的形象代言,被告一的行为完全虚假并贬低了原告的良好名誉,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失。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肖像照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因此,金巧巧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其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并在最少三家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澄清事实、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30万元。

 

  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章转载:成都律师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12-17]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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