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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平改坡”施工期间发生入室盗窃案

  小区实施“平改坡”工程在房屋周围搭起了脚手架,施工期间,一户居民发现家中被盗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此后不久,这户居民又将建设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财物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居民的赔偿请求。

    2008年10月中旬,朱女士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芳芯路某小区开始实施平改坡工程,承担了这项工程的上海某建设公司在小区房屋周围搭建了脚手架,期间,建设公司及小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数次向该小区居民发出告知书,提示居民关闭门窗,注意财产安全,加固和维修防盗窗、安装报警器或将贵重财物暂放置较安全的地方等。

    2008年12月16日,朱女士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花木派出所报案称,15日8时15分至18时家中被盗,黄金项链、手链、钻戒等价值21,652元的首饰不翼而飞。2009年2月底,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建设公司赔偿其上述被盗财物的损失共计及3天的误工费360元。一审法院酌定某建设公司赔偿朱女士15000元。某建设公司不服判决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朱女士所提出之损害赔偿之诉为侵权之诉。对此,朱女士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谁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违法性。本案中,“平改坡”工程的实施者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同时,施工单位也已事先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因此,朱女士家中失窃与建设公司为“平改坡”而搭建脚手架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遂作出前述改判。

文章转载:成都律师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11-13]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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