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由被告张某支付原告颜某伤残赔偿金、后期护理费等费用22.82万元。
2009年5月8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一辆低速自卸货车由神泉乡上江村驶往莲花县城,行驶至319国道升坊镇浯塘十字路口路段时,车右侧将路右边开始横过公路的行人颜某碰挂,造成颜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颜某经司法鉴定为:四肢瘫四级伤残,颅骨缺失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72%。颜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后期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15684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对原告的损害,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伤残鉴定为四肢瘫四级伤残、颅骨缺失十级伤残,其伤残程度和护理的依赖程度属大部护理依赖,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后期护理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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