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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火源致房屋失火 建筑方监理方一同成被告

  黄先生房屋内客厅起火造成屋内物品严重毁损,黄先生认为火灾原因系房屋顶层有建筑公司施工所致,因此将某建筑公司及工程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4万余元。12月22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黄先生起诉称,2009年4月21日下午,他出租给徐先生使用的位于丰台区的一处房屋客厅起火。消防队到现场后,破门而入,将火扑灭,屋内物品严重毁损。事发后,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天井内,火灾原因为外来火源。

    黄先生称,事发当日,某建筑公司在事发建筑楼顶进行施工,并使用了电焊机,该建筑公司没有将楼顶天井口进行有效覆盖。而某工程管理公司作为该施工项目的工程监理方,没有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致使事发的楼顶天井口没有全部封闭,且现场施工人员有吸烟的情况发生。

    黄先生认为,这次火灾是因为建筑公司违反安全施工的相关规定,致使火源从楼顶天井口掉进天井内,因此建筑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工程管理公司监管不利,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黄先生将该建筑公司及工程管理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4470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辩称,事发当日,他们是在另外一个楼顶施工,且当日的工作是做铺设,没有使用电焊;工人只是在休息时间抽烟,没有在施工楼顶抽烟;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是外来火,并没有说是由建筑公司施工造成,建筑公司也没有收到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停工通知,因此虽然建筑公司很同情黄先生,但建筑公司对这次火灾没有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被告工程管理公司辩称, 建筑公司的施工符合相关要求,不同意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文章转载:成都律师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12-23]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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