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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女收费员挪用公款赌博 频频拆东墙补西墙

  10月27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医院收费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赌博案,被告人王晓丽犯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3万余元。

    自2008年3月以来,在县医院门诊收费室担任收费员的王晓丽,不严格执行医院“日清月结”的收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利用职务之便和医院财务监管不力的漏洞,当天收入不如数上交财会,在月初或月中截留公款进行赌博,每月输赢达两三千、万元不等,导致短款。月底结帐时,向他人借高利贷弥补,之后又挪用次月所收公款偿还借款,如此反复。

    被告人在供述中称,至2008年9月份算帐时,仅输掉的公款就达6、7万元之多,其余的挪用款用于参与他人合伙经营餐馆及个人日常开支,这些缺口都是靠借高利贷交清公款后,又再次挪用次月所收门诊费等公款偿还借款。她这种挪后款还前款及向他人借高利贷上交财会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08年12月份,导致最终无法还清医院公款。

    截至2008年12月17日,王晓丽尚欠141110.40元所收门诊费和病人预交款未交清,除去报案称被盗公款1万元外,仍欠公款131110.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王晓丽挪用公款的时间从2008年3月份开始计算至2008年12月17日止,挪用时间已远远超过三个月,挪用数额以最后未归还的131110.40元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丽系县医院收费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己保管的公款从事赌博、经营活动和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数额较大。其挪用公款的行为无论是用于赌博,还是与他人合伙经营餐馆,或者是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均远远超过三个月,且都同时具备挪用公款犯罪“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的三性特征,其行为又都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王晓丽挪用公款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晓丽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从事赌博活动,具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情节严重”情形,应处五年以上徒刑。但王晓丽挪用公款数额未达《贵州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标准》中15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规定,且其在案发后,能如实详细的向检察机关交代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文章转载:成都律师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10-30]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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