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兰某与被告熊某离婚。
法院查明,原告兰某与被告熊某于199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并于1992年、1994年月生有两个男孩。2007年10月,原告兰某怀疑被告熊某有外遇而产生矛盾,由此原、被告于2007年11月底开始分居。2008年11月,原告兰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熊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双方仍分居各食,原告兰某有外遇。2009年7月8日兰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熊某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关系长期不和,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分居各食,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法院对原告兰某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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