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擅自改建、扩建房屋开诊所,城管怠于履行职责。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台儿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原告段玉梅与第三人栗广明系邻居关系。第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改建、扩建房屋,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为此,原告于2008年11月至2009年2月期间多次到被告领导处要求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第三人私自改建房屋进行处理。被告一直未予理睬。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枣庄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告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后,即应依法履行,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亦未对原告作出任何答复,显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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