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龚某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儿一女。2007年11月被告龚某不辞而别,离家出走,并在出走期间因盗窃被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罚劳动教养一年,教养期从2008年8月5日起至2009年8月4日止。从离家出走至劳动教养结束,被告龚某一直未与原告杨某联系。被告父母也未把被告下落及有关情况告知原告。为此,原告认为被告是抛弃其母子三人,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合法婚姻,但由于被告龚某不珍惜夫妻感情,弃妻及年幼子女于不顾,离家出走,并在外盗窃被劳动教养,教养期间又不与妻子联系,争取妻子谅解,而是一味隐瞒实情,引起妻子误解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文章转载:成都律师
丈夫生前债 死后妻来还11.30 抛妻弃子盗窃 妻子诉离获准11.30 未予主张债权人后悔 免担连责保证人暗喜11.30 擅自处置查封财产 违法行为人被罚款11.30 方宏进欲起诉"老东家"央视 称..11.27 丈夫身陷传销不听劝阻 妻子愤然起诉离婚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