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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玩耍踢伤他人 家长及学校均应赔偿

   12月23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令被告陈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李某损失的60%即3万余元;被告中心小学赔偿原告李某损失的15%即7576元。

    陈某和李某均是中心小学的寄宿生。2009年9月29日晚饭后,陈某、李某及其他同学在学校操场上玩耍,相互推推拉拉,结果陈某摔倒,李某及其他同学压在其身上。而后,陈某一爬起来就用脚踢其他同学,接着又踢李某。李某为躲闪向下蹲,不幸踢中腰部。在第二节晚自习期间,李某上厕所就出现小便血尿,立即送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原告李某为右肾挫裂伤。后经新干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损伤为轻伤甲级,伤残10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课余活动期间与其他同学玩耍,故意推拉同学,致使被告倒地,引发被告的报复性举动,从而致自己身体受伤。故原告的行为对本案的产生有一定的促成因素,其应为自身主观上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陈某在事发时已年满12周岁,对同学进行踢打,以其自己的认知能力,应明知这样的行为会对别人产生伤害,却放任为之,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其主观具有较大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负主要赔偿责任,该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中心小学在事故发生时未对该推拉追打现象予以发现并制止,从而导致本案发生,其在教育和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其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并未延误及加重原告的病情,故其应负次要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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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12-28]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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