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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置查封财产 违法行为人被罚款

   日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擅自处置已被法院查封财产的违法行为人万某、袁某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今年10月13日,根据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都昌县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都昌县法院依法对谭某置于蔡岭镇锯板厂的1300张胶合板进行了查封,并责令万某就地保管。随即,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都昌县支行向都昌法院蔡岭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谭某、陈某归还借款。事后,万某和袁某在法院未解除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被查封的胶合板进行转移变卖。

    承办法官得在这一情况后,找到万某、袁某,明确告知擅自转移变卖被法院查封财产是严重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官宣讲法律,万某、袁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将已被转移变卖的胶合板追回,并依照法院的指令进行存放。

    万某、袁某擅自转移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但考虑到违法行为人事后态度较好,承认错误,主动搬回财物,遂从轻作出前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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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文章转载:成都律师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11-30]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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