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石堆堆放在道路上侵占路面,导致路人骑摩托车撞上后死亡。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交通局未尽到管理义务,应与沙石堆放者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共赔偿死者家属48000余元。
2008年11月份的一个晚上,陈某骑摩托车经过瑞昌市洪一乡中学路段时,不小心撞上了堆放在路面的沙石堆上,当场死亡。陈某去世后留下妻子和四个子女及年迈父母,其妻子何某找到沙石堆的堆放者谈某协商,谈某拒绝任何赔偿。后经提示,何某认为交通局未尽到管理义务也应承担责任,何某遂将谈某及其儿子曹某和瑞昌市交通局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出事前因为曹某外出务工,其母亲谈某为其建沼气池,拉了车沙石片堆放在房屋前,沙石堆占据了一定的路面。事故所在的地点属于该市交通局管辖的道路,交通局并未制止及处罚谈某的行为,也未及时清理路面,加上事故发生时陈某车速过快,才导致当晚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第二天,谈某就将占据路面的沙石堆清理到自家屋前,拒绝承认事故与自己有关,曹某也务工拒绝回来应诉。根据交警部门认定,死者陈某自己付主要责任,谈某系帮助曹某,因此责任应由曹某承担,而交通局未尽到管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最后判决,曹某承担死者20%赔偿责任即32000元,该市交通局未尽到义务承担10%即16000多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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