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炎陵县银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赔偿被告陈某损失10000元,被告停止任何形式的阻工行为,停工达一个月的大坝得以重新动工修建。
2009年10月15日,原告在炎陵县水电局指定的位置——沔渡镇上老村开工修建大坝蓄水发电。被告陈某认为原告所建大坝占用了自己的山林,经与原告多次协商无果,遂阻止原告继续修建大坝,致使大坝停止施工30余天。原告遂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阻工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22500元。被告反诉称,原告所建大坝对自己的林地造成损害,要求原告赔偿自己经济损失60000余元。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情绪激动。
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要求原、被告转换角色,从对方的角度去思考。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炎陵县银新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修建大坝给被告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停止阻工行为。
文章转载:成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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