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信用社的信贷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伪造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证等非法手段,以贷款的方法挪用本单位资金227万余元用于购买彩票、投资他人生意。近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李兵有期徒刑八年半。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兵自2005年2月28日至2007年12月27日,在担任滑县某乡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伪造身份证以及冒用他人身份证等非法手段,以贷款的方法挪用该信用社资金310笔,共计2278000元,用于购买彩票、投资他人生意等。贷款到期后,李某归还贷款3万元,其他款项没有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兵利用其担任信用社信贷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犯罪后李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半,责令其继续退赔所挪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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