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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传销赔了钱 错打算盘想债权

  刘某因投资传销组织赔了钱,欠下债务后,持集资公司出具的写有姓名编号的流水单,以自己享有债权为由将集资人告上法庭。11月11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起诉。

    1997年,刘某经人介绍,在某百货公司参与并组织多人在该公司投资,投资形式为1200元为一股,7天后,给投资者返还人民币360元,30天返2000元,60天再返2000元,并奖励一张奖票,可兑换奖品等,刘某见有如此高额利润,不到十余天就累计投资近十万元。一个月后,刘某等人再找公司返款兑奖时,公司的人已不知去向,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采取高额的回报率及奖励产品的手段,使投资者向其投资,而刘某等人就是在这种高利润的前提下,盲目进行投资并有一部分人已获得利润和奖品,所以,刘某与被告之间并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刘某等人是为获得高额回报率所进行的自愿投资应具有承担该风险的意识。因此,双方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故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章转载:成都律师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09-11-13]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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