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98/05/12
实施日期:1998/05/12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高检发释字(1998)2号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2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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