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7日上午,解某在蚌埠市光彩大市场为高速铁路第十九局往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送货。因货物较重,解某提出请席某帮忙,结果在用铲车往解某三轮车上推放一件橡胶输送带时,输送带反弹回来将席某的双手挤压到后面货车的车门上,造成受伤。事发后,双方就赔偿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解某赔偿原告席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8722.42元,扣除实际赔付款2485.3元,余款6237.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因被告解某未能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席某于2010年9月7日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解某系个体三轮车运输工,无其他固定收入,执行法官多次做其工作,促其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但解某以收入不稳定,生活困难为由,拒绝配合法院执行,致使赔偿款项迟迟不能到位,执行法官于2010年11月3日对解某采取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后解某的朋友主动联系法院,向执行法官说明被执行人解某已与申请人席某达成和解,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赔偿款3000元,申请人放弃案件的余款。被执行人解某也意思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积极清偿赔偿款项,执行法官遂提前解除对解某的拘留,至此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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