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近几年,我国携款外逃的官员已超过万人,被卷走的款项已超过万亿元。这些钱都是人民的血汗,谁对这些被卷走的款项、人民的血汗负责呢?贪官得不到惩治,赃款得不到追缴,就这样稀里糊涂地算了吗?说以后有机会要惩治,等到什么年月呢?据相关报道,携款外逃的官员,门子大的直接逃到美国、西欧,次一等的逃到泰国、缅甸之类,再次一等的逃到非洲暂为落脚点(然后寻找门路再往有关国家转移)。他们当中,少的卷走几百万、上千万,多的达到上亿元,最多的达到两亿。这是多么大的人民的损失啊!携款外逃如果得不到遣返,那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就这样白白的流失了。老百姓难道不能对此有所追究和问责吗? 大家知道,在中国,官员基本上实行地是任命制,即上级官员任命下级官员(有的说是集体决定,但谁敢保证不是走形式呢?),省委任命市委市政府官员,市委任命县委县政府官员,县委任命乡级局级官员,这中间起关键作用的是一把手,譬如县委书记在任命提拔镇委书记、镇长、以及各局局长时,有巨大的决定权。少数实行的所谓选举制,也是由上级提出代理人,连差额选举都实行不了,谁敢保证不是走形式? 既然中国的官员大多都是任命的,那么被任命的官员犯罪,大肆贪污老百姓血汗,提拔任命他的官员为什么不能得到问责和追究?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县委书记任命了局长,局长犯罪,老百姓就有权向县委书记问责:“你这是怎么搞的?”这就是说,任命官员是官员的权益和权利,那么被他任命的官员如果犯了罪,他也应该受到牵连,人民有权向他提出有关质询,接受老百姓的质询是他的义务。官员不能光有权益,没有义务,光有保险,没有风险。当初他任命张三为局长,他行使权益了,满足了、兴奋了,现在张三犯了罪,贪污了上千万跑了,他不能说这事与我无关,我只管提拔人,不管他是否做好人好事。实行官员犯罪“连坐制”,就是提拔人的人要对被提拔的人的好坏负责。被提拔人犯罪,提拔人要承担相关责任。 另外下级犯了罪,上级受到追究也是合理的。局长犯了罪,人们有权质问县长:你是怎么搞的?县委书记、县长、各部委办书记犯了罪,人们有权质问市委书记是怎么搞得?市委书记、市长犯了罪,人们有权质问省委书记是怎么搞的?因为在中国,上级是负责指导和领导下级的,现在下级犯了罪,就等于说上级没有做好工作。这包括三个方面:(1)、上级没有教育好下级,(2)、上级没有监督管理好下级;(3)、上级监督管理有漏洞,让贪婪的下级钻了空子。因为对于市委书记、市长、省委书记、省长来说,他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管理、教育、监督好下级,现在下级贪污了成百上千万跑了,你的职责上哪里去了?这证明你的工作不到家、有失误,所以老百姓追责是有道理的。对于上级官员来说,下级官员做出成绩有你一份功劳,同样,下级官员犯了罪也应有你一份责任。 实行官员犯罪“连坐制”,可以试行这样的做法,举例说明:(1)、对于县级来说,如果有一个局长严重犯罪,那么县委书记、县长要向全县人民做检讨;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局长犯罪,那么县委书记和县长就应该记大过或自动辞职(包庇或有案件牵连的不在此列,另外处理);(2)、如果一个局长犯罪,那么推荐、提拔、任用他的上级领导也要受到追究,作检讨或记过。县委书记或县长犯罪,要追究提拔任命他的市级有关领导的责任。市委书记或市长犯罪,要追究提拔任用他的省委有关领导的责任。(3)、贪官携款外逃,超过500万以上的,如无法得到追究,他的直接上级和推荐提拔人应引咎辞职。(4)、一个官员犯罪,老百姓有权质问这个官员的上级(或是领导他的人,或是提拔他的人),说:“是怎么搞的?”并要求他们做出令人信服的检讨。有关官员拒绝老百姓的要求,老百姓有权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这些人的信息(譬如说,某某贪官是谁提拔的等等),不算违法。 实行官员犯罪“连坐制”有以下好处:(1)、可以促使上级官员慎重地推荐、提拔和任用下级官员,一定程度地确保被任命的下级官员的质量,尤其是在德方面的质量。不确保质量,你推荐提拔的人犯了罪,你就有可能跟着“遭殃”。往往有这种情况,群众反应越强烈、问题越多的官员往往越能迅速得到提升,这说明什么呢?说明我们在提拔任用官员过程中,一定程度地存在着权钱交易、任人唯亲的情况。自己的亲戚、铁哥们儿、关系近的、给我送礼多的、投脾气的,我就优先提拔任用,而不管他的德行如何,反之,即使表现再好,我也可能不提拔任用你。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实行官员犯罪“连坐制”,把被提拔人和提拔人的荣辱捆在一起,有利于敦促官员树立好的任人理念。(2)、有利于上级更积极、更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好下级,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一些官员提拔时可能是不错的,但经过一段时间,可能变质,这是为什么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级没有监督管理教育好下级。实行官员犯罪“连坐制”,下级犯了罪,上级要跟着“倒霉”,有利于促使上级更好的管理监督教育好下级。(3)、如果说没有外逃的贪污官员得到了惩治,追回了赃款,国家和人民还能少受些损失的话,那么携款外逃的贪官得不到惩治,国家和人民的损失得不到弥补,那么谁应该对此负责呢?贪官的推荐提拔人和上级管理人难道不应对此承担一定责任吗?这个责任最起码是失察和管理教育不善。(4)、在任命制和首长负责制的体制下,下级犯罪,上级就应承担责任,这是很正常的。有时不能因为和我没有直接关系,就推卸责任。上海大火,韩正没有直接责任,但他要负领导责任,所以就要做检查。 成都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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