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在人大、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强制执行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9年,候某承包的原通辽市某冰果厂与通辽市某运输公司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运输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屋与庭院租与候某。2005年3月,房屋到期之际,租赁房屋被列入规划拆迁范围,候某以政府应当赔偿其因停止生产、另行租赁厂房、搬迁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拒绝搬离租赁房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该案经法院最终判决,候某在指定期限内腾空租赁的房屋及院落。判决生效后,候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且不断到市区两级政府、人大、政法委、法院等部门上访。
2009年11月份,科尔沁区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说服候某自动执行判决的情况下,向两级人大、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了专题汇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当日,科尔沁区法院分管执行工作副院长、执行局局长、执行干警、法警共40人组成的执行小组,在市人大、市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有关领导以及科区检察院、公安局、街道有关同志的监督下,对被执行房屋内物品进行了强制搬迁。当候某之兄阻挠强制执行时,在劝说无效情况下果断地按预定方案将其带离执行现场,耐心给其做思想工作。整个执行过程井然有序,有条不紊。围观的群众在警戒现场外通过现场法律宣传疏导组的法律宣传及解释对法院强制执行表示了理解和赞同。现场进行法律监督的人大、政法委领导对该案的顺利执行给予了高度评价。
文章转载:成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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