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9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和解一起由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交叉执行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人员用温情化解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心中的疙瘩。
2005年4月23日,被执行人杨某因其夫在横峰县一煤矿工作期间受伤索赔一事,与申请执行人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诉讼和非诉讼的风险代理合同,由被执行人委托申请人进行赔偿事务的处理,并对代理收费进行了协商和约定。随后申请人委派律师在非诉讼阶段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与煤矿进行协商谈判,最终煤矿方除付清受害人的所有医疗费用外,并一次性赔偿26.5万元。而被执行人认为申请人并未参加诉讼,故不同意支付代理费。横峰法院判决由被执行人偿付代理费17353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其法定义务,且还带上其已经高位截瘫的丈夫多次到横峰县委、县政府上访,导致该案难以顺利执行。
2009年10月9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至铅山县人民法院交叉执行。铅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接手该案后,为全面掌握该案情况,及时了解被执行人的思想情绪,多次奔赴被执行人家庭,在了解到被执行人所获的赔偿款已经被用来偿还被执行人家庭债务,而被执行人又因需照料其夫而无法劳动,家庭十分拮据情况后,执行法官表示对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表示同情和理解,同时指出其拒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是错误的,带着其夫上访既是对其夫的不负责又是触犯法律的,经过执行法官一番动之以情理,晓之以法理的教育,被执行人表示实在无力偿还这笔费用,也知道上访是不应该的。为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09年12月29日,执行法官将申请执行人的律师带至被执行人家庭,当看到被执行人家庭现状后,申请人当即表示愿意放弃绝大部分债权。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两年内分两期偿还4000元的代理费,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的代理费13353元。
事后,被执行人这位已年逾花甲的大娘拉住执行法官的手,泣声说道:“感谢法院,你们真的是为老百姓着想的好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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